學習新《證券法》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對證券投資者利益的特別保護
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澤達易盛案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轉發該公告,這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第二單集體訴訟正式成立。
一、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及其規則體系
202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在第二款規定的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創設了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痹摋l第三款又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痹撘幎ń⒘司哂兄袊厣摹凹w訴訟”模式——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
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了《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適用范圍、普通代表人訴訟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關系、案件管轄和程序性事項作了詳細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適用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在2020年7月31日頒布了《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對證監會內各單位尤其是投資者保護機構、中國結算、證券交易所在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的職責與要求作了進一步明確。隨后,投資者服務中心也發布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對投資者服務中心在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的職責和業務辦理規則作了規定。至此,從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到業務規則,我國建立了完整、系統化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則體系,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以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保護證券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為證券投資者提供了特別的保護機制
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和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相比,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為證券投資者提供了特別的利益保護,具有如下優勢:
第一,更加便捷地為最廣大的投資者提供權益保護。
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不告不理”、“原告被告明確具體“的原則要求不同,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從證券投資者分散、”立案難“和”搭便車“現象突出的實際情況出發,設置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告確定機制,并取消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判決的違法性前置確認程序,解決了單個投資者證券糾紛訴訟程序繁瑣和“立案難”、“搭便車”等問題,以更加便捷的方式為最廣大的投資者提供了權利保障機制。
第二,從權利保護的深度上,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訴訟利益保護機制。
一般的民事訴訟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擔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者將承擔著敗訴或者相關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訴訟結果。尤其是在目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取消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等前置確認程序的背景下,分散的單個投資者舉證證明證券發行人行為違法性、因果關系的論證和損失的確認與計算依據均有很大的困難。但是,中國證監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享有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專屬代表人權利,并要求證監會體系內各機構和部門協助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開展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這對訴訟證據的獲取、辨認和提供提供了統一而專業的機制,更深層次地保護投資者的訴訟利益。
第三,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為證券投資者提供了近乎零成本的權利保護機制,提高了投資者權利保護的收益與效率。
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均要求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資產保全方需要依法提供相應的擔保,被代理人承擔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費用。但是《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使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還可依法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又規定投資者服務中心除為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費用。這些規定和制度安排實質上為投資者提供了近乎零成本的維權收益,提高了投資者的維權收益和效率。
三、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在為投資者提供特別的利益保護的同時也提出特別的條件和要求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特別的利益保護不是無條件的,它自身也有諸多的條件和局限,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首先,《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關系在《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被界定為是遞進關系,也就是說只有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開啟并在人民法院發布權利登記公告后,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五十名以上權利人的特別授權,才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程序才能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未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或者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開啟后的權利登記公告期間投資者保護機構未獲五十名以上權利人的特別授權,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不能單獨開啟或者自然轉換。
其次,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涉及的投資者眾多且分散,該訴訟中的權利公告、利益關涉主體眾多又訴求差異較大,調解(協商)與訴訟程序復雜、侵權行為的確認和投資者損失的計算等事項的技術性較強,這就需要眾多涉訴主體尤其是眾多的中小投資者積極主動地依法依規維護權利和秩序,破壞規則和秩序的維權方式只能將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中斷或中止,維權不成功最終受傷害的還是眾多的證券投資者。
最后,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新《證券法》的一項制度創新,投資者保護機構、法官、律師、證券監管機構都還在實踐中探索和總結,制度設計與規定在實踐檢驗中還會暴露出其中的缺陷和漏洞,這就一方面需要廣大證券投資者對該制度創新的支持和容忍;另一方面也需要相關實施主體不斷總結制度實施的經驗與教訓,并將該制度加以完善和提高。
(劉運宏)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并購與投資研究所副所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證券訴訟案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
來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